子女不願贍養,老太受生活所迫無奈之下只能將房產抵押。十幾年過後,得知這套房產面臨拆遷,老太的小女兒向法院起訴索要房產。日前,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權支票借款屬糾紛,駁回了小女兒的訴請。    
  通訊員 徐戍徽 揚房屋出租子晚報記者 季娜娜   
    房屋抵押換來1長灘島萬元生活費
  朱老太原本生育有四個子女,但其中兩個孩子先後去世,剩下一兒一女卻無力撫養年老多病的朱老太。貧病交加的朱老太名下有40平方米的兩間平房,無奈之建築設計下她將房屋出租給了隔壁鄰居林某夫婦,靠租金生活。
  隨著身體狀況越來越差,朱老太先後累計向林某夫婦借了生活費、醫療費一萬元。朱老太詢問兩個子女,但兒女都表示無力幫母親還債。朱老太思前想後,覺得這錢是還不上了,如果讓林某夫婦吃虧,她內心也覺得愧疚。於是朱老太詢問大兒子,要不乾脆將這房屋抵住商押給林某夫婦算了。
  大兒子聽了母親的話後表示同意。1995年的一天,朱老太與大兒子簽訂了一份房產歸屬協議,上面寫明這套舊房歸母親所有,大兒子放棄房屋繼承權,今後房屋的翻建、出租、抵押與出賣,均與大兒子無關。
  簽字畫押的當天,朱老太也和林某夫婦簽訂了一份協議,上面寫明,朱老太因歷年來借用林某夫婦各種費用共計一萬元,故將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抵押給林某夫婦,抵押時間為三年,如果三年後無力償還一萬元,則房屋歸林某夫婦所有。這份協議的末尾,有朱老太、林某及見證人的共同簽字。
  女兒認為1萬元是借款
  三年抵押期滿,但朱老太及其子女均未歸還借款。林某夫婦遂從1998年開始多次對該房屋進行翻建修葺。
  十幾年過去了,朱老太已經去世,其大兒子已下落不明。得知該房產面臨拆遷後,女兒陳金萍(化名)坐不住了,她向法院提起訴訟稱,這套房產的權屬仍然是母親的,原因在於母親朱老太生前是向林某夫婦借錢,房子是抵押給他們使用的,說好了是用房租來抵債。林某夫婦無償使用房屋這麼多年,母親所欠的1萬元債務早就已經抵清了,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是母親的遺產,要求林某夫婦歸還房屋。
  得知被告上法庭,林某夫婦不幹了,他們多次向法官表示,房子不是租的,是買下來的,根本不存在租金的支付問題!
  林某夫婦稱,他們一開始確實是向朱老太租房,但是後來由於朱老太生活困難急需用錢,所以雙方就簽訂了買賣協議,約定好三年之內還款,如逾期未還,房子就歸他們夫婦所有。他們已經支付了協議款1萬元,但朱老太及其子女並沒有在協議期內還款,所以這房子就算買下來了。
  多位證人證實抵押屬實
  雙方吵得不可開交時,被告林某夫婦表示,買賣是十幾年前的事情了,他們可以找來老鄰居做自己的證人。隨後,3位鄰居站了出來。
  徐大媽回憶了當時的情景。她說,當時朱老太生活比較困難,子女也不資助她,經濟窘迫的她就跟村裡很多人表示過,要將房子賣給他們,這中間也包括自己,但他們都沒要。後來,聽朱老太自己說,房子抵押給了林某夫婦,她大兒子也按手印同意的。後來三年過後房子沒贖回來房子也就歸林家了。
  另外兩位證人的證詞也都證實了這件事。村民李某還說,當時朱老太說沒人養她,兒子女兒也不來看她,她就想把房子賣掉。但是她的房子很破舊,村裡人都不願意買,後來她才找了租她房子的林家。
  ■法官點評

  老人和鄰居簽的是典當協議,真實有效
  在查證了相關證據證詞外,法院認定,朱老太與林某夫婦簽訂的《房屋抵押協議》實際上是房屋典當協議,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,雙方均受該協議約束。由於原告一方並沒有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支付錢款贖回房屋,因此房屋已經正式歸屬林某夫婦,故駁回了朱老太女兒的訴訟請求。
  法官表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無效:(一)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損害國家利益;(二)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;(四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(五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。本案中並不存在無效的情形,因此協議是有效的。
(編輯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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